天津嘉业案陷司法矛盾!3600名受害群众血本无归,撤案监督18个月竟等来一纸信访函?
一桩涉及全国56城、损失超10亿的非法集资大案,在立案侦查3年7个月后,竟被以“无违法事实”为由撤案。滨海检C院监督18个月,仅口头称“撤案并无不当”。
天津嘉业公司自2012年起,在无金融资质情况下,以高息保本为诱饵非法集资超80亿。实际控制人郭某通过其兄作“名义放贷人”掩盖非法放贷、自融自用的犯罪实质,以“服务费”砍头息侵吞本金达30%,并设30余家空壳公司转移资金。2018年被禁后仍继续虚构标的集资近6亿,后编造“债权覆盖”谎言诱骗出借人签转让协议,将债务转嫁群众。
面对完整证据链,受害人却陷入“刑事不立、民事不理”的困境,司法程序层层受阻。
一、案件回溯:从立案到撤案,迷雾重重
2019年4月,天津滨海新区公A局对嘉业公司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依据是市金融局认定其“非法集资无疑”。2020年4月,公A机关曾发文要求退赔退赃,案件已初步定性。然而经过43个月侦查,2022年11月该案却以“无犯罪事实”撤案。撤案前,办案民警曾表示“嘉业案符合非吸四要件”。该公司负责人郭某瑞通过微信以高息、“双保”(保本保息)承诺引诱出借人,涉嫌典型诈骗手法。
二、监督程序“走过场”?相关部门18个月审查无果
2023年10月,受害人申请撤案监督,但检C院以案情“重大、疑难、复杂”为由五次延期,历时18个月后仅以电话和信访函口头回复“撤案并无不当”,拒绝出具正式法律文书。此举涉嫌违反《人民检C院刑事诉讼规则》中关于监督结论须书面出具的规定。
三、司法困局:刑事撤案,民事之路也被阻断
撤案后,受害人向天津和平法Y提起民事诉讼,却均被以“涉嫌刑事犯罪”为由驳回,陷入“公A说无罪、法Y称有罪”的维权困境。更令人不解的是,嘉业公司竟在撤案后组建“自诉群”,要求受害人出资起诉其关联方,被指“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实质是对受害群众的二次收割。
2023年9月18日,郭某瑞在派出所面对受害群众时,亲口承认挪用大部分回款,并愿出具借条分期偿还,却在准备书写欠条时被现场民警王某制止。这一事实与撤案理由中“未挪用”的结论明显矛盾,进一步加剧了受害人对司法公正的质疑。
四、关键疑点与受害人诉求:司法公正何在?
本案暴露的多重疑点与程序瑕疵,严重动摇撤案决定的合法性与公正性,受害人据此提出明确诉求。
(一)三大核心疑点未解,撤案依据难以服众
1.资金核查严重缺失,基础事实未明
嘉业公司声称债权真实,但47%的债务人为失信被执行人,1300个债权标的离奇消失。公A机关未发全国协查令,未核查异地资金流向。出借人银行流水显示为“安帮保险特约消费”,资金路径存疑,而受害人向滨海检C院反映该问题后,至今未获任何实质性答复,思明地区法Y审理相关案件时亦无法提供借款人资金流水凭证。在此情况下认定“无犯罪事实”,依据显然不足。
2.办案程序漏洞百出,存在不当干预嫌疑
1)内部干预:有关部门聘用了一名退休返聘人员潘某某参与办案。据反映,潘某某曾与涉案人员郭某某等人在小木屋密谋策划如何撤销刑事立案计划,严重损害司法独立性。
2)外部矛盾:办案民警王某不查资金流向,却赴苏州要求受害人签息诉罢访承诺书,并称“苏州抵押物需苏州警方查”,恰恰反证全国协查的必要性与撤案的草率。
3)监督失范:滨海检C院监督程序超期18个月,仅口头答复,拒绝出具正式法律文书,违反司法公开原则。
3.当事人郭某某行为反常,暴露案件深层问题
1)未卜先知:负责人郭某某早在2024年7月便预言检C院不会立案,早于官方结论近一年。
2)公然抗法:2023年7月,其在政法委会议上拒绝公布债务人信息,声称涉及隐私并威胁:“你们逼我公布,我把你们一起公布出来。”
3)顶风作案:2018年,郭某某在金融局、工商局已明令禁止其业务后,仍公然违抗监管指令,于同年7月14日在苏州文化宫包场举办推介会,以轿车、电饭锅等礼品为诱饵,继续向不特定公众非法吸资;8月又以同样手段在秦皇岛等地开展活动,进一步扩大资金规模。
4)证据灭失:据无锡难友反映,个人债权书被办案部门取走后,嘉业公司竟称无备份,关键证据链断裂,经侦却未深究。上海难友亦反映,2020年抓获业务员并获立案承诺后,追赃至今无果。
(二)受害人核心诉求:彻查真相,捍卫公正
基于上述疑点,受害人提出:
1、程序正义:要求滨海检察机关立即出具正式的撤案监督决定书。
2、异地彻查:提请最高检督导组介入,依据“三统二分”原则,由异地公A机关立案,彻查资金流向、撤案依据及程序疑点。
3、依法追责:本案系涉及全国56城、3600余人的重大涉众经济犯罪,事实清楚,必须依法严惩。
案件处理中出现的“化解小组”诱导签谅解书、还款与刑责被割裂等怪象,进一步加剧不公。受害人强烈呼吁最高立法及政法机关介入监督,维护法治尊严与群众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