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康威视这么一家实力雄厚的上市公司,竟然用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代替合同约定的产品,以次充好,直接导致辽阳智能交通工程迟迟无法推进。法院判决其退还货款后,仍拒不配合法院执行,故意拖着不执行。”
辽宁鑫海电子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海电子)负责人说起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康威视)十分无奈,打了四年之久的官司虽然赢了,但却一分钱也没拿回,还因为海康威视的不配合,导致损失进一步加剧扩大。
9月1日,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拒不配合法院执行的说法,得到了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的证实。目前,法院已将其列为被执行人,正在进一步工作。
说起两家公司的恩怨,还得从2015年辽阳市推行智能交通工程公交项目说起。鑫海电子与辽阳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签订了《辽阳市智能交通系统智能公交协议》,由鑫海电子投资购买设备安装到公交汽车上,辽阳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以其他方式作为对价予以补偿。
2015年4月,鑫海电子与海康威视签订了94.8万余元的摄像机等视屏监控设备供销合同,11月份双方又签订19.8万余元的供销设备合同,用于辽阳市智能交通工程公交项目的公交车实时定位监控系统。随后,海康威视向鑫海电子发货,鑫海电子支付了52万余元货款,并将收到了设备安装到辽阳市公共汽车上。
刘先生说,没想到,设备安装上不到三个月就出现了问题。新安装的海康威视设备却无法启动了,无限地出现重启、黑屏、无声等问题。
按照合同约定,设备出现问题将由海康威视负责维修。鑫海电子将情况反馈给海康威视后,尽管海康威视多次派人前来维修,但始终都无法解决设备所出现的问题。
缺少了定位设备的公交车就相当于失去了眼睛,无法进行准确的报站信息的提供,无法让车辆调度准确获取车辆位置进行合理的调度安排,无法让管理部门准确获取城市早高峰的道路状态。
为了防止乘客因为无法报站而坐过站、坐错站,公交车司机们只能通过他们的“大喊”,告知乘客目前的到站地,乘各们因为听不到报站信息而坐过站、下错站,投诉接踵而来……
2016年10月,海康威视以交付了全部货物、鑫海电子未支付剩余货款为由将鑫海电子起诉到白塔区人民法院,要求支付剩余货款及承担违约金1.8万余元。随即,鑫海电子以海康威视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提起反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货款,并承担经济损失71万余元。
2017年3月,鑫海电子提出对海康威视所销售安装的设备进行鉴定。经司法鉴定,“海康设备确定有不断重启、无法正常启动等特征,不能正常工作,不符合合同约定,并且设备存在与合同约定的产品标识不一致的特征。”刘先生说,司法鉴定表明,海康威视所销售给自己的设备存在以次充好的现象,不排除其提供的产品为贴牌产品的可能。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所签订的供销合同合法有效。司法鉴定海康威视所销售的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鑫海电子要求解除与海康威视之间的两份合同符合解除合同的情形之一,法院予以支持。而海康威视要求鑫海电子支付剩余货款的因其提供的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以支持。
2018年7月15日,白塔区人民法院判除双方解除合同,鑫海电子应将所有设备返还给海康威视,海康威视返还给鑫海电子已支付货款52万余元。对于鑫海电子的损失问题,法院认为不宜与此案一同审理,可以另案诉讼。
一审法院判决后,海康威视不服提起上诉。2018年11月,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依法驳回海康威视的诉讼,维持原判!
鑫海电子负责人透露,因为当初这些设备就是海康威视负责安装的,所以拆卸也应该由他们负责,否则我们拆卸又怕节外生枝。判决生效后,因海康威视迟迟不履行法院判决,鑫海电子不得不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可海康威视公司仍拒不配合法院执行。
2019年9月1日,通过启信宝查询,记者看到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涉及风险信息多达716条,其中被列为被执行人信息有一条:2019年4月10日,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以(2019)辽1002执343号将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列为了被执行人,执行标的552433元。随后,该信息得到了白塔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的证实。
因设备迟迟不拆除直接导致鑫海电子与辽阳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之间的合同无法履行而蒙受巨大损失,鑫海电子负责人表示,“海康威视作为一家上市公司,竟然以次充好,故意打拖欠战术扩大我经济损失,其行径令人不齿。因不管最终结果如何,我都要跟海康威视打到底,我要继续起诉要求其赔偿我经济损失。”
对于此事进展情况,将进一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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