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年8月,备受市场关注的“四川佰腾沈阳投资案”迎来最新消息,四川佰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收到破产管理人的《债权审查结论通知书》。这份通知书将其对沈阳筑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下称 “沈阳筑成”)的债权确认为 1.09 亿元普通债权,与四川佰腾主张的 2.13 亿元优先债权相差超 1 亿元。
回溯至 2013 年,四川佰腾响应国家号召赴沈阳投资上亿元建设 “沈阳数码广场”,却卷入沈阳筑成精心设计的债务陷阱,历经十年诉讼斩获最高人民法院胜诉判决,最终却面临 “胜诉难偿” 的困境 。这场跨越十余年的投资纠纷,不仅关乎一家企业的生死存亡,也关乎着数百家处于租赁期商家的经营稳定,更折射出异地投资风险、破产程序合规性及房屋买受人权益与抵押权冲突等深层问题。
入局:隐瞒 4.9 亿巨债的 “合作” 陷阱
2013 年,沈阳筑成以 “诚大数码国际广场” 二、三期房产为诱饵,向四川佰腾抛出合作橄榄枝。彼时,沈阳筑成已背负盛京银行、安泰公司总计 4.9 亿元的巨额债务,却对这一关键信息刻意隐瞒。
双方签订的《项目合作合同》显示,四川佰腾需分期支付1.6亿元购买上述房产,沈阳筑成则承诺在取得销售许可后办理产权过户。基于对合作方的信任及地方投资环境的期待,四川佰腾依约支付首期 1000 万元,并在沈阳筑成未完全履约质押的情况下,累计支付 5000 万元购房款。
转折点发生在 2013 年 7 月 —— 沈阳筑成顺利取得二期项目预售许可证(沈房预售第 13314 号),按照合同约定,此时应立即与四川佰腾办理签约备案。但据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终 328 号生效判决确认,沈阳筑成非但未履约,反而在次月(2013 年 8 月)将二期项目抵押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下称 “华融深圳”),担保金额高达4.9亿元,与该公司此前隐瞒的巨债数额完全吻合。
暗箱:华融深圳 “知情仍串通” 的抵押操作
这场 “陷阱” 的关键一环,在于华融深圳的介入。上述最高院判决明确指出,华融深圳在 2013 年 7 月 7 日的《尽职调查报告》中,已清晰知晓四川佰腾与沈阳筑成的《项目合作合同》及相关权利约定,却仍选择与沈阳筑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债务重组协议》《抵押协议》,完成抵押登记。
从交易逻辑看,沈阳筑成与华融深圳的抵押行为明显违背《项目合作合同》约定。合同明确要求,沈阳筑成若将标的房产抵押,仅能用于 “向银行贷款支持项目建设”,且需提前书面告知四川佰腾,并出具 “规避违约交付风险说明”(如银行保函),确保不影响合作合同执行。
但事实是,华融深圳通过 “债权转让 + 债务重组”方式取得对沈阳筑成的债权,且抵押担保金额远超二期项目总价(1 亿元)及剩余尾款(6000万元)。“华融深圳明知沈阳筑成已取得预售证,具备与我们备案的条件,却仍配合抵押,本质是恶意侵害在先买受人权益。” 四川佰腾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更令人费解的是,2013 年 9 月,在四川佰腾对抵押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沈阳筑成以停水停电相威胁,强行索要剩余款项。为保障项目运营,四川佰腾无奈再付1500万元,至此,累计支付购房款达7500 万元。但仅8个月后,沈阳筑成竟“反咬一口”,于2014年5月发函要求解除《项目合作合同》。
困局:胜诉后的 “法律白条” 与破产僵局
从 2014 年至 2022 年,四川佰腾陷入漫长的诉讼拉锯战。最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解除《项目合作合同》,沈阳筑成返还 7500 万元本金及利息(计算至 2022 年 8 月 18 日破产受理日),四川佰腾返还二期房产。
但这份胜诉判决,很快沦为 “法律白条”。在四川佰腾看来,有三方面的问题悬而未决。
损失未获补偿:除 7500 万元购房款外,四川佰腾在二期项目装修、运营上额外投入 3000 余万元,预期收益完全落空,但法院判决未对该部分实际损失作出补偿。
破产债权悬空:根据破产管理人最新出具的《债权审查结论通知书》,作为房屋买受人且支付了绝大部分房款的四川佰腾仅仅作为普通债权人,上亿投资面临被合法“洗劫”。
执行显失公允:沈阳筑成申请强制执行后,沈阳中院执行法官要求场内商户停止与四川佰腾合作、限期撤场,却对沈阳筑成应返还的上亿款项 “无任何执行方案”。“我们在沈阳投了真金白银,却遭遇欺诈 + 不公执行,地方保护主义筑起的‘权利护城河’,快把企业逼到绝境了。” 四川佰腾相关负责人坦言。
网络上,大量网友对事件发表评论,“敢来东三省投资多大胆子”“东北投资环境太差” 等声音,折射出市场对该事件背后区域投资信心的担忧。
异议:2.13 亿债权与优先受偿权的法律博弈
2025年8月24日,四川佰腾正式向破产管理人(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提交《债权异议书》,围绕 “债权数额”与“债权性质” 两大核心提出质疑,这也是当前纠纷的焦点。
债权数额:1.09 亿与 2.13 亿的差距何在?
根据管理人出具的《债权审查结论通知书》,确认债权数额为 109,341,549.21 元(本金 7500 万元、利息 33,541,549.21 元、其他 80 万元)。但四川佰腾主张的债权数额为 213,494,127.35 元,差额主要来自两部分:
利息计算误差:四川佰腾依据最高院判决,按 “每笔款项收款时间 + 分段利率” 计算(2019 年 8 月 19 日前按央行贷款基准利率,之后按 LPR),得出利息应为 36,224,127.35 元。管理人核算的利息金额仅有 33,541,549.21 元,与四川佰腾核算的利息数额相比少了 2,682,578.14 元。“管理人从未提供利息计算过程,我们只能通过自身核算发现差额。”四川佰腾代理人表示。
违约金未被确认:四川佰腾主张 101,470,000 元违约金,依据来自《项目合作合同》约定:
二期项目:沈阳筑成未在 2014年1月30日前办产权证,应支付 2014 年1月30日至 2022年8月18日的违约金,按每天2万元计算,合计 5512 万元;
三期项目:沈阳筑成2015年4月3日才取得预售证(逾期 276 天,每天1万元,计276万元),至今未交付(2014 年12月1日至 2022 年8月18日,每天1万元,计2363 万元),未办产权证(2016 年 2月1日至2022年8月18日,每天2万元,计1936万元)。
四川佰腾认为,最高院判决虽未直接裁判违约金,但明确 “合同解除后双方责任承担可另案解决”,故其主张违约金具有法律依据。
债权性质:普通债权与优先债权的核心争议
更关键的分歧在于债权性质 —— 管理人将其定为 “普通债权”,但四川佰腾主张应为 “优先债权”,即 7500 万元购房款及利息应优先于华融深圳的抵押权受偿,或二期房产优先交付。
其法律依据主要有三:
华融深圳抵押存在恶意:《项目合作合同》订立在先(2013 年),抵押设立在后(2013 年 8 月),且华融深圳明知合作约定仍参与抵押,违背 “抵押不得影响合同执行” 的前提,属于恶意抵押。
符合无过错买受人优先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艺际标品已签订书面合同、合法占有二期项目、支付大部分购房款(7500 万元),且未过户系沈阳筑成违约导致,符合 “物权期待权优先于抵押权” 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2021)民终 534 号案例也明确,“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抵押的,在先买受人权利优先于抵押权”。
破产程序参照执行顺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济南彩石山庄案的答复》及(2021)最高法民申 7497 号案例,破产程序中可参照执行程序的债权保护顺位,购房者的购房款返还请求权应优先于抵押权。
截止目前,在启动破除清算后,该项目已经流拍两次,这更加剧了四川佰腾对自己债权问题的担忧。
追问:沉默的各方与投资信心之考
截至发稿,就债权异议及破产程序问题,记者多次联系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破产管理人)、华融深圳、沈阳中院,但均未获得回应。唯一明确的是,四川佰腾已向省级监管部门提交材料,请求介入调查。
这场纠纷背后,有三个问题亟待解答:
华融深圳合规性何在?作为国有金融机构,明知在先合作合同仍参与恶意抵押,是否符合资产管理公司的风控要求?相关责任人是否需承担责任?
司法如何保障公平? 既要彰显法律的威严,也要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目前,四川佰腾依然经营着项目二期,数百商家仍处于正常租赁期,但“强制腾退”的达克摩斯之剑悬在他们头上。
如何破此僵局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四川佰腾认为,在终审判决与债权性质的确认中,企业自身利益遭受重大侵害,目前唯一的解决办法就是在最后的破产清算中予以补偿:优先偿还应支付给佰腾的2.13亿元款项或直接将二期项目优先交付于四川佰腾,并给四川佰腾办理相应产权登记。
从更宏观的视角看,事件已超出单一企业纠纷的范畴。当前东北正着力优化营商环境、吸引外来投资,而沈阳筑成案若无法得到公正解决,不仅会让四川佰腾 “血本无归”,更可能加剧市场对东北投资环境的疑虑,削弱异地企业的投资信心。
十余年时间,上亿元投资,一份最高院胜诉判决,最终仍困于债权确认与执行僵局 —— 四川佰腾的遭遇,是异地投资者权益保护的一个缩影。
对于市场而言,公平的交易秩序、透明的破产程序、公正的司法执行,才是吸引投资的核心竞争力。若 “胜诉难偿”“恶意抵押”“程序空转” 等问题得不到解决,再多的招商政策也难以挽回企业的信任。
目前,四川佰腾的债权异议仍在等待管理人答复。这场关乎 2.13 亿债权与优先受偿权的博弈,能否打破 “权利护城河”,让胜诉判决落地为实际权益,不仅决定着一家企业的生死,更考验着地方营商环境的法治底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