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纸旧房契,耗尽半生清白与安稳
四十余年岁月沉浮,我本是一名普通老百姓,安分守己、踏实度日,从未想过卷入任何纷争。只因四十多年前一桩朴实的亲友房屋转手交易,我从此被牢牢困在司法乱象与人为构陷的漩涡之中。一桩事实清晰、自愿合法的民间买房行为,在个别司法人员的违规操作、越权干预、刻意罗罪之下,演变成一场持续二十余年的连环冤案。我从合法购房者,一步步变成 “败诉者”,再被强行扣上 “犯罪” 的帽子。半生奔波申诉,半生含冤隐忍,我的人生被彻底改写,只盼今日的诉说,能换来一次迟到的公正。
一、缘起:平凡民间交易,埋下半生祸根
案涉天津市河北区堤头中街 35 号院内南房一间,承载着老一辈邻里亲友间朴素的房屋流转历史。该房屋原归案外人赵金贵所有,1967 年家族分家,房屋分配给林素霞之夫赵金余。1970 年,赵金余因无产权证照,将房屋以 100 元价格转让给刘玉基;1981 年,刘玉基再次以同等价格,将房屋转卖给我本人。
彼时年代久远、手续简易,两次转手均是亲友之间自愿交易,钱款两清、事实确凿。我购房后实际入住多年,只因原始房契遗失,受时代条件限制未能及时办理过户,这是历史遗留的客观瑕疵,绝非所谓 “虚假交易”“恶意侵占”。对我而言,这套房子是我花钱购置的合法家产,是普通百姓安身立命的依托,我从未有过任何不正当的想法。
1999 年,我受林素霞委托,代为起诉原房主赵金贵完成房屋确权。法院作出(1999)北民初字第 180 号判决,依法确认房屋归林素霞所有,房管部门也顺利补办产权证书。这本是一次合法合规、有据可依的正常维权,却在多年后被刻意歪曲、恶意解读,成为个别人员构陷我的借口,成为我半生蒙冤的开端。
二、蒙冤:一案两判程序失控,司法裁量随意反转
在交易事实清楚、确权依据完备的前提下,我为固化自身合法产权,依法提起诉讼,却遭遇司法最不该出现的荒唐乱象 —— 同一案件、同一当事人、同一事实、同一法院,出现两份截然相反的生效判决,彻底突破 “一事不再理” 的法定原则。
1999 年我首次起诉确权,因被告林素霞临时当庭反悔、否认既定交易事实,法院作出(1999)北民初字第 3818 号判决,驳回我的诉讼请求。我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我无奈作罢,但我始终坚信,真实的交易不会被口头否认抹杀。
2003 年,我整理完整证据,再次依法起诉维权。本次庭审中,房屋转手人刘玉基全程如实陈述,完整佐证了房屋转卖给我的全部经过,交易事实铁证如山。而被告林素霞经法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自愿放弃答辩与抗辩权利,理应承担败诉后果。
据此,河北区人民法院依法缺席审理,作出(2003)北民初字第 2730 号民事判决,明确认定:我与被告的房屋买卖系真实意思表示,交易合法有效,判令对方配合我办理过户手续。该判决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说理充分,是完全公正的生效裁判。我也依据这份合法判决,依法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取得合法产权证。
可公正并未长久。2004 年我依法起诉长期占用房屋的赵克茹腾房,对方因失去居住利益心生不满,向检察院申诉。2005 年河北区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书,越权介入已生效的民事案件,片面否定 2003 年合法判决,强行认定法院裁判错误。
随后,河北区法院违规启动再审程序,出具标注为(2006)北民再 5 号的裁定文书并邮寄送达于我,可我前往法院调取该案卷宗时,法院却告知该案无对应归档卷宗;所谓(2007)北民再字第 5 号裁定,我自始至终从未收到、从未见过完整文书,直至后续上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阅卷时,才在二审卷宗内偶然见到这份再审裁定。法院无任何实质新证据、无任何法定纠错事由,仅凭这份程序严重违法、卷宗缺失、送达不合规的再审文书,强行撤销 2003 年生效公正判决,驳回我的起诉,还违法启动执行回转,将我合法登记的房屋产权,强行恢复至林素霞名下。我上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错误裁定,彻底推翻我的合法财产权益,一场正当的维权,就此被人为颠覆。
三、构陷:民事纠纷强行刑化,无辜百姓背负罪名
如果说民事判决的随意反转是程序不公,那么后续的刑事追责,就是赤裸裸的人为构陷、权力滥用,是压垮我人生的最重一击。个别人员为彻底剥夺我的房产、彻底封死我的维权路径,不惜将普通民事权属纠纷,恶意升级为刑事案件。
2007 年错误再审改判后,相关人员持续推动追责,2009 年河北区法院无端以 “涉嫌妨害作证罪” 将我移送公安立案侦查。我一生安分守法,从未指使任何人作伪证、从未行贿胁迫、从未虚构事实,自始至终只是依据真实交易事实维权。
案件侦查、公诉、审理全程充满瑕疵:关键证人当庭翻供,明确表示此前证言并非自愿、内容不实,从未受我指使作证;全案没有任何客观物证、没有任何胁迫贿买的直接证据,仅有前后矛盾、存在取证瑕疵的言辞证据。我的辩护人多次当庭提出,本案属于典型的民事纠纷,完全不符合刑事犯罪构成,属于以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
但审理法院无视案件疑点、无视当庭真实证言、无视法律边界,强行作出(2009)红刑初字第 140 号刑事判决,判处我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一纸刑事判决,彻底击碎了我的清白人生。我从合法购房者,被强行变成 “罪犯”,名下房产被剥夺、个人名誉被摧毁、人生轨迹被彻底改写。
我始终坚信:没有虚假交易,就没有虚假作证;没有违法事实,就没有刑事犯罪。这起刑事案件,不是依法裁判的结果,而是个别人员利益驱动、串通操作、刻意构陷的冤案,是司法权力对普通百姓的无端伤害。
四、申诉:二十载泣血维权,层层壁垒求助无门
蒙冤二十余年,我从未放弃纠错维权。我始终敬畏法律、相信正义,坚持通过合法途径申诉、信访、申请监督,只为还原事实、洗刷冤屈、拿回属于自己的合法财产。可漫漫维权路,步步皆是阻碍。
我多次向河北区法院、天津一中院、市检察院、市政法委以及中央高检巡视组、最高人民法院递交申诉材料,逐条罗列案件违法问题:检察院越权监督、违规介入无关案件,擅自篡改案由、制造案件程序混乱;法院审委会个别人员受人授意,刻意推翻生效公正判决,违规启动再审、违法执行回转;司法文书存在案号涂改、内容矛盾、卷宗缺失、未依法送达等大量硬伤;在无人申请执行的前提下,法院擅自启动执行程序,违法撤销我的合法房产证。
最讽刺的是,2021 年河北区法院自行出具证明,证实涉案 2730 号案件案由为 “权属纠纷”,并非此前认定的 “房屋买卖纠纷”,直接证明多年来司法机关据以定案、追责的核心事实依据完全错误。可这份自证错误的证明,至今无人采纳、无人纠错、无人担责。
我向天津市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请检察监督,最终被驳回;我的民事再审、刑事申诉全部石沉大海。二十余年的奔波,耗尽了我的积蓄、透支了我的身心、熬尽了我的光阴。我本该安享晚年,却常年奔走在申诉路上;我本是清白公民,却背负莫须有的刑事污点;我合法购置的房产,因司法乱象沦为无主资产,我遭遇拆迁无补偿、居住无居所,常年流离失所。
五、泣血心声:不求优待,只求清白与公正
回首二十余年蒙冤之路,我从未奢求过额外偏袒,从未觊觎过不属于自己的利益。自始至终,我只是想要守住自己花钱购置的合法房产,守住一个普通百姓最基本的清白与尊严。
本案核心事实从未改变:房屋交易真实、付款记录属实、入住事实清楚,我是善意合法的购房者。错的不是我的维权,是被人为操纵的司法程序,是被权力裹挟的不公裁判,是个别人员徇私枉法、颠倒黑白的渎职行为。
司法的初心是守护弱者、匡扶正义,而非成为个别人员打压百姓、侵占私产、罗织罪名的工具。一案两判、民刑倒置、程序滥用、刻意构陷,这一系列司法乱象,不仅毁掉了我个人的一生,更伤害了群众对法治的信仰。
时至今日,我依旧含泪期盼正义归来。恳请上级司法机关正视本案全部违法事实,彻底查清案件全程人为干预、枉法裁判、恶意构陷问题,依法撤销全部错误民事裁定与刑事判决,撤回违规移送函,纠正错案、追责错责。
半生含冤,半生求索。我唯愿:冤案得以昭雪,清白得以归还,正义不负普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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